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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四川省地方电力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纲要
作者: 来自: 发表时间:15-01-26 浏览:
       
  

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


一、施行《电力法》的意义

我国第一部电力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于 1995 12 28 日由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 60 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了。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包括水利系统电力工业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电力法》的颁布,是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电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从此走上以电力基本法为依据的办电、管电和发电、供电、用电的道路。《电力法》规定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都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同等的民事主体,都负有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三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于保护和调动中央、地方、部门及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办电的积极性,保障和促进整个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

      《电力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发挥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电力和水利等若干个“两个积极性”发展电力事业的成功经验,并将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了国外的电力法制建设经验,既体现了改革的成果,又为今后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水利部门对综合利用水电和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及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有监督管理的权责。这对于推动整个电力事业发展,增强水利电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兢兢业业地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努力实现新跨越,将产生巨大作用。

  二、水利系统十分重视《电力法》的立法工作

 198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原水利电力部交付了《电力法》起草任务。水利、电力分部后,由能源部(后改为电力部)组织起草工作,水利部曾派同志参加起草小组。 1990 年水利部成立了全国水利系统《电力法》立法研讨小组。从 1985 年至今,已经过去了 10 年。这 10 年中,特别是 1990 年至今的 6 年多时间中,全国水利系统电力工业自上而下都十分关注、殷切盼望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法》早日出台。为此,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在水利部的领导和组织下,水利系统《电力法》立法研讨小组在充分尊重起草者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水利系统和地方的实际,针对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起草单位和立法机关提供建设性建议。研讨小组努力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经济体制改革的政企分开原则,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坚持以过去行之有效的促进电力工业(包括水利系统地方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基础的原则,坚持体现国家利益、反映人民意志、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的立法民主原则,围绕电力发展方针、电力管理体制、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电力调度、不同产权关系电站电网并网、供电营业区、电力分配使用、电价管理、农村电气化、为用户服务、电业自律等问题,开展了 12 次专题研讨; 1995 2 月底至 3 月上旬水利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电力部深入四川开展《电力法》立法调研; 1995 4 5 月份水利部又组织 4 个组,分赴川滇、两湖、两广、闽浙 8 省(区)进行调查论证;此外,还前后多次在全国农村水电电气化会议、水利工作会议、水电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每次讨论、调研活动,针对起草单位提出的《电力法》草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送审稿、草案都提出建议修改意见。各省区水利(水电)部门作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主动向省区法制部门和省区人大反映建设性意见。最后,综合多年的调研成果,水利部于 1995 5 月形成了《电力法》立法调研报告,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具体建议,提交法制部门、立法机关和有关方面,并多次汇报反映,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所提建议基本被采纳和原则采纳。《电力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 10 载,特别是为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数易其稿,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认识逐渐统一,同时根据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常委和有关方面的老领导、老专家的审议意见,人大法工委修改定稿,最终获得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电力法》从起草到颁布,凝结了立法机关、法制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电力部门、水利部门、广大用户等众多方面、众多部门、众多人士的劳动和心血,体现了国家利益,反映了人民意志,是一部得民心的法律。这一重大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十分珍惜、高度重视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三、《电力法》的基本内容

《电力法》共计 10 章、 75 条约 8000 字,内容丰富,条文具体,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符合国情,其基本内容依次为:

第一章,总则,共计九条。主要内容是:确定了《电力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发展电力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电力管理体制。正确理解和把握总则的内容,是全面理解和掌握《电力法》各项具体规定的关键。

第二章,电力建设,共计八条。确定了电力建设的有关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电力发展规划、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促进电力建设的发展、保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电力建设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建设的“四同时”原则、依法使用土地、电力建设的用水问题等方面。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共计六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发电燃料的供应、运输、接卸,电网运行管理,并网运行等方面确定了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共计十一条。主要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原则,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制度,供电企业和供电机构的义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原则,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用户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共计十一条。确定了电价与电费的有关问题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规定了电价的概念,制定电价的原则,上网电价的定价方式和应遵循的原则,上网电价的确定程序,互供电价的确定程序,销售电价的确定程序,销售电价确定原则和种类,增容费标准的制定方式,对定价权限的约束,收取电费的禁止事项,电价管理部门的基本权力。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共计六条。《电力法》专设“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一章,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解决地区发展差距、加强农业的一贯方针政策。主要内容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农村电力建设法律关系中的规划职责作出规定,提出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以法律形式体现了国家的农村电力建设产业政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农村用电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对电力企业执行供电义务作出规定;对有定价权的主体在制定农业用电和农民生活用电价格方面作出规定;以法律授权的形式,规定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建设保护,共计四条。《电力法》专设“电力设施保护”一章,解决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同时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重要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内容是: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电力设施保护区有关问题、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应当采取的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遵守的规定、“线”与“树”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电力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共计三条。对电力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范围、权限,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配备、条件、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计十六条。规定了违反上述各章义务性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侵犯电力企业、用户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共计一条。规定《电力法》自 1996 4 1 日起施行。

四、《电力法》体现的基本原则

   《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电力法》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 .关于电力适当超前发展、重视发展水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展电力的原则

(1) 电力适当超前发展。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话;“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电力事业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我国长期经济建设的经验总结。把这项基本原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缺电和普及农村用电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2) 重视发展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在我国主要指水电。随着改革、建设的发展,我国地方电力已由过去“小水电为主体发展到现在以中小水电为主体,已由以建设小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发展到以建设中小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这两条说的都是国家鼓励、提倡和支持发展水电,也就是说要重视发展水电,特别是重视发展中小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这是加快我国电力事业发展的又一条重要方针。特别是作为“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中小水电,倍受国内外重视。联合国和其它国际机构部把扶贫、能源、环保三个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的首要问题,而中小水电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据联合国资料,目前全球人口 57 亿,尚有 20 亿(我国尚有 7000 万)未用上电,分布在边远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全部靠大电网延伸供电,既困难也不经济,迫切需要分散地建设农村电气化。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分散布点,站网相连,成片供电,促进农村电气化,是中国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也反映和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的普遍趋势,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现在我国这一成功经验已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作用和意义十分深远。

 (3) 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集资办电,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话:“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句话:“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1985 年以来,中央为加重地方办电责任和调动各方面办电积极性,缓解缺电矛盾和普及农村用电,提出并规定了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集资办电的方针和政策,并突出强调电源、电网同步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七五”、“八五”期间由于发挥了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多个资金市场的作用,拓宽了资金筹集渠道,加大了投资力度,形成了“大小电网并举,各有侧重,互补互惠,共同发展”的大好局面。我国发电装机由 1985 年的 8600 万千瓦,增长到 1995 年的 2.1 亿千瓦;年发电量由 4106 亿千瓦时增长到 l 万亿千瓦时;农户用电面由 70% 增长到 92% 。多家办电的方针、政策取得了巨大成效。现在《电力法》将多家办电的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无疑这对于调动中央、地方、部门及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办电的积极性,保障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团结治网、余缺调剂、优势互补,维护投资者的法定权益(即取得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约定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从而推动电力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2 .关于坚持政企分开的电力管理体制原则

第一章第六条:“国务院电力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将实行重大改革:撤销电力工业部,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原政府职能移交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这项改革已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第一章第六条中。同时依据中国国情,用法律形式明确了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水电)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任务。这对于把握改革发展趋势,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明确“主管”与“分管”的关系,进一步搞好国家电力工业与水利系统电力工业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从而顺利、有效地推动整个电力事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建国以来,虽然中央水利和电力两部几分几合,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水利部,经国务院“三定”方案授权监督管理水电、地方水电的体制一直没有变。就我省来讲,农村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地方电力一直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在省政府批准的《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职能配置、内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总结 40 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集中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又进一步明确:“凡隶属关系属地、县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地方电网,统一由省水电厅管理,省水电厅负责开发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原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站、小水电及其地方电网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地方水电站和电网(无论容量大小和电压等级高低)的建设管理,应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电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和水产资源,负责江河湖泊的综台治理和开发,负责国务院安排的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负责地方电力的行政、产权和行业管理。而现在又经《电力法》从法律上给予肯定、明确和保障,无疑这将使水电部门能够更好地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的宏观领导下,有效地行使自己对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的行政、产权、行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极大地推动地力电力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3 .关于对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村电气化扶持、优惠,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第一章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第九章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解决地区发展差距,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发展中、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对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与老少山边穷地区、与农业的关系十分密切。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是为了支持和更好地为少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服务,是为了支持和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农村电气化、农村发展服务。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社会和农业发展的一贯方针政策。作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工业,在这方面理应作得更好。除作好自身工作外,还应在争取优惠政策和依法保障用电指标上尽心尽力。如努力争取做到:地力发展小电网,主网或大电网不扣减原供电指际;小电网缺电时,主网或大电网采取趸售方式向小电网补充供电等等,以保障农业和农村用电。

4. 关于稳定、巩固供电营业区的原则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供电营业区问题,是关系到正确、妥善处理大小电网之间以及其它不同产权电网之间权益关系的核心问题。现在已用法律规定省以下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包括水利(水电)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审批,这对于现有地方电力企业依法核补营业许可证,对于制止挤占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和“代管”地方电力企业,对于交叉供电地方进行必要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从而培育和完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电力市场,稳定、巩固供电营业区,以保障地方电力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商业化运营,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 .关于提倡并网和正确处理并网关系的原则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闻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省级以上国有产权的地方电网。这就用法律规范了并网的大小电网之间以及其它不同产权电网之间的权益关系,相互之间坚持产权关系不变、产权监管部门不变、经营管理权不变和税费关系不变,不得“代管”、上收。凡已被大电网“代管”、上收的地方电力企业,应依法恢复其原有管理关系,保持与大电网并网,其产权监管部门应依法行使产权权益。

 6 .关于电价合理制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价的制定和分级管理,关系到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包括地方电力工业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的运营和发展,关系到经济效率和公平。《电力法》中的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生产经营的特点,也符合中国国情,对于扭转我国当前电价偏低、电力系统内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状况,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国务院制定电价管理办法,深化电价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7 .关于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一章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这是对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法律要求和保障。水利系统电力工业,要认真转变水利(水电)部门职能,实行经济管理职能与产权管理职能分开,产权监管与运营分开,出资者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全面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自主发供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按照非完全竞争性行业的规律和要求,自觉接受水利(水电)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8 .关于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原则

第一章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地方电力工业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电力要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水利系统电力工业要努力加大科技投入,完备科技设施、装备,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推广普及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优秀科技成果,提高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素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9 .关于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和电业自律的原则

《电力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第三章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第一款:“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将安全用电在“三电”中的顺序由过去的第三位改为现在的第一位。第二十八条第一句话:“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一十九条第二句话:“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第九章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是对电力企业的基本法律要求。这既是电力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规范电力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要做到这一点,水利系统电力工业必须下大力气健全以“安全”、“运行”、“调度”为主体的生产系统和以供用电为中心环节的经营体系。要严格执行厂规、厂纪,严格自律;要认真实行“五严”:严密的组织,严肃的规程,严明的纪律,严细的作风,严格的管理;要切实做到向管理要安全,要质量,要优质服务。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硬任务。我们面临的工作很艰巨、很繁重,必须十分重视,抓紧抓好。

10 .关于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爱保护的原则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七章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九章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还有其他一些有关这方面的严格规定。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和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供应有序有效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五、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的总体要求和宣传口号

1 .总体要求。厅及厅有关直属单位,各市、地、州、县水电局和地电企业,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普遍成立宣贯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组织、计划、措施三落实,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向领导宣传、向用户宣传、向社会宣传,声势要大,工作要扎实,做到地方电网供电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地方电力系统职工人人知法、懂法、执法、守法。

2 .《电力法》从今年 4 1 日起开始施行。水利部确定 1996 4 5 日为水利系统《电力法》宣传日。宣传口号: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电力法》

  ▲依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事业要适当超前发展

  ▲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电力建设谁投资、谁收益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

  ▲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可靠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窃电是一种违法行为

  ▲以电谋私是一种违法行为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用户应当依法缴纳电费

  ▲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六、贯彻《电力法》,实现新跨越

贯彻、实施《电力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促进包括地方电力工业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管理、监督的需要,是完善电力法规的需要。贯彻、实施《电力法》既是艰巨的任务又是难得的机遇。

在充分肯定地方电力工业的成就、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电力法》已经从法律上明确了我们的任务、职责和权利,又从法律上规定了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何适应实施《电力法》的需要并守法自律,依法作好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产权管理、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要做的工作很多,困难不少。但是只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加强工作,不断进取,就能适应贯彻、实施《电力法》的需要,胜利完成任务,并实现新的更大跨越。当前要主要作好以下工作:

1 .认真贯彻《电力法》,深化改革,履行水电部门职责,以行使产权权益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搞好中观协调,落实微观搞活。

我省各级水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计委、经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水电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使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负责地方电力的行政管理、产权管理和行业管理。

(1) 转变水电部门职能,建立新型政企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运用有关方式和手段,切实搞好水电部门的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

(2) 在国家授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水电部门行使本级次国有地方电力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完整体系,并实行国有产权监管与运营分离,出资者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  

(3) 建立以“以电养电”资金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展改造基金,由水电部门委托本级次国有地方电力资产产权运营机构进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地方电力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并对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行使出资者权益。逐步走上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具有多层次结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紧密层和松散层相结合的集团化经营的道路。

(4) 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态,积极开展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试点,逐步普遍实现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5) 在水电部门领导下,搞好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监管部门、企业、电力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协调、监督、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2 .紧紧围绕建设农村电气化,进一步加快地方电力发展速度,以适应实施《电力法》的需要。

围绕“九五”全面完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一、二、三扶贫工程”,努力抓好第三批电气化县建设。要以小型为基础,中型为骨干,水电作主体,火电作补充,充分利用水资源,治水办电相结合,梯级开发,综合利用。要电源、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工程、用电工程协调发展。在加快发展中要十分重视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增大科技含量,增加调枯、调峰出力,改善电能质量,保障供电可靠性,提高自动化水平,既取得速度,又取得效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有效转变。要继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并用足政策,认真抓好筹资、融资工作。“九五”期间,我省地方电力在建规模要保持在 150 万千瓦以上,加上老企业改造,保证平均每年新增容量不低予 30 万千瓦。

3 .培育和完善以稳定的供电营业区和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电力市场。

我省一些地方出现的“代管”地方电力企业、上收供电营业区、改变产权关系的作法,不符《电力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我们要坚持维护产权权益的原则,即取得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稳定和巩固地方电力企业供电营业区,规范大小电网之间以及不同产权电网之间的权益网关系;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理顺电价体系,形成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供求关系为主要导向的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以此为核心,培育和完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电力市场,保障地方电力企业的巩固、发展和商业化运营。

 4 .改制、改组、改造相结合,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加强企业管理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治标固本的大计。要苦练内功,向管理要安全,要质量,要市场,要效益,要优质服务。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 完善领导体制,调整组织结构,健全以“安全”、“运行”、“调度”为主体的生产系统和以供用电为中心环节的经营体系;

(2) 健全人事、财务、计划、生技、企管、营销、科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好“三基”(基层建设、基础管理、基本功),抓好现场管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

(3) 打破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加强全员培训,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按资分配”;

(4) 认真开展“双达标”活动,努力抓好以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用电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和经济运营水平,保障安全经济发供用电;

(5) 调整负债和资本金结构,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深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完善“社会统筹”,防止社会不合理安排、摊派,解决好“历史债务”、“富余人员”、“退休职工”、“企业办社会”等问题;

(6)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

(7) 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人员思想、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地方电力企业家队伍,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电力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的途径。

5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水兴电战略。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 以科技与水利、地电经济紧密结合为核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2) 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完备科技设施、装备和手段, 健全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修造、监测、质检、计量、科研等科技服务体系和培训、研究、计算、咨询、信息中心;         

(3) 抓紧进行“九五”拟建工程和跨世纪骨干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对有调节库容的水电项目(包括开发性移民)要认真作好与环境关系的研究;

(4) 积极研制中小型抽水蓄能机组、推广建设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推广使用电网调度管理自动化技术,推广使用电站、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使电站、变电站逐步向少人、无人化发展。推广普及节能供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

(5) 加强与制造、科研、院校等单位联系和合作,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搞好地方电力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定、奖励以及获奖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6 .全面贯彻《电力法》,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83) 190 号、 (1991) 17 号和川府发 (1994) 130 号、川国资三 (1994) 12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要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自建,自管,自用”、“谁投资、谁所有、谁监管、谁收益”的方针和“以电养电”政策。要依据《电力法》和配套政策法规,规范大小电网之间、地县电网之间权益关系,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大小电网、地县电网并网运行模式,务求“九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要认真执行《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转机条例》、《监管条例》和企业厂规、厂纪及各项规章制度。要围绕《电力法》提出的配套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调查、研究、讨论,使之尽快出台;并围绕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工作,不断开发政策法规资源,促改革、促发展、促管理、促效益、促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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