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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电历史的简要回顾
作者:李其道 来自:四川水力发电网 发表时间:15-01-26 浏览:
       
  

李其道


●根据中央指示, 1955 年全国水利会议要求各地积极试办小型水电站。

接着中央在公布的《 1956 年到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的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

为了促进农村水电的发展, 1956 年在四川崇庆、福建永春、山西洪洞三地,举办了全国农村水电训练班,为有关省、区培训了第一批建设农村水电的力量。

此后在山东、四川、河南等省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提出了“小型为主、社办为主、服务生产为主”的“三主”方针和“先动力后电力”的“两步走”原则。

1958 年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建设农村水电的方针是:“小型为主,社办为主,生产为主,动力与电力并举,兴修与管理并重,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倡议一个省先抓 5 个县和 100 个社(简称“五县百社”)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而后以点带面,不断发展。

50 年代是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始发期。其特点是以解决生活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为主,群众称农村水电为“夜明珠”。电站容量很小,设备简单,多为群众投资举办,国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投资补助,即民办公助;一些容量稍大的电站,则多由地方投资修建。

1963 年中央批准在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国家电网向农村供电开始由大城市郊区扩大到商品粮棉油基地,并在全国电力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个农电发展方针是:“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供电并举”。

1963 年,四川省提出了“以机电提灌为主,提蓄结合,综合利用”的水利建设方针,为了解决提水灌溉的动力问题,除了大电网供电和使用柴油机外,重点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在 500 千瓦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电,最大单机容量达 1 万千瓦,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和社队投劳的“三三制”办电,并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股份制办电的开始。

这时的小水电,不仅用于照明、加工,而且用于排灌和县乡工业。同时进一步强调抓好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为此,全国制订了《农村电站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69 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关省区政府负责人带队出席的 “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 , 会议制定了“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和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的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小水电发展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提出了小流域开发规划实施方案和地方自制设备专业化协作布点,推动了小水电的大发展。此后,针对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发展了永春会议有关政策和措施:

①管理范畴上 , 规定当时“小水电系指单机 6000 千瓦及以下,总容量 12000 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

②规划上 , 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③发展上 , 发动县、社、队各级办电(或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管、归谁所有”(后改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政策;

④资金上 , 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 500 千瓦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千瓦 150 元(后升为 200 元),相当于总投资的 20% ;单机 500 千瓦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区)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 40 60%

⑤设备上 , 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 , 各省(区)自产自用 , 此外,骨干机组还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⑥建设上 , 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⑦管理上 , 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⑧大小电网关系上 , 要求大电网本着支援农业的精神,积极支持小电站联网,小电站并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保本不赚的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制止“大电网一到,小电站砍掉(或收走)”的倾向。

此外,广东、湖南等省还比照四川的作法,制订了“以电养电”政策。

1976 年四川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并明确提出:地方、群众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地举办的电站电网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一律尽快划转回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经验,经国务院批准, 1980 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

1982 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

1982 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 100 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 1983 年李鹏同志以“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为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阐述了“三自”方针的涵义和发展小水电建设“四化”的重大意义。“自建、自管、自用”三自方针的涵义是:“自建”是指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靠地方、社队自筹、农民集资和劳务投资来解决。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和其它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要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而是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自管”是指小水电建成后,所有权、管理权归地方、社队和农民所有。在小水电集中的公社和县镇,为了管理的方便,可以有自己的供电区,形成农村电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用”是指地方和社队办小水电的方向,应该面向农村和小城镇,主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不应该以向国家电网卖电盈利为主要目的。小水电发出的电力,应该就近供电,就地平衡。当然,如果还有余电,也可以卖给大电网。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 1983 年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中小水电资源,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

1991 11 29 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把加强农村水电及初级电气化建设列入中央全会决议。

1995 1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指出:“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发 [1983]190 号文件指出:“农村电气化是八亿农民的大事,应当在那些水力资源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实现农村电气化”;同时,正式决定建设第一批 100 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县。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县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进行第二批 200 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国务院国发 [1991]17 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在水力资源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水电,是实现农村电气化的重要途径。” 在第一、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并以国办通 [1996]2 号文件提出“九五”期间继续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商地方政府进行第三批 300 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

国务院国发 [1983]190 号、国发 [1991]17 号、国办通 [1996]2 号文件,对全国各地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促进中小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以国务院三个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重要方针政策有:

  ①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②建立水利(水电)部门“建、管统一”、中小水电(地方电力)公司“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③地方电力企业和转供电企业普遍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

④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 2.5 万千瓦的水电站和电压等级高于 35 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1992 年国家计委行文规定,凡是由中央水利补助投资的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农村水电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其审批文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划为小水电,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

⑥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⑦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

⑧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地方电站电网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⑨地方电力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⑩将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中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用来建立地方电力发展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 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⑾地方水电企业执行“ 6% 增值税率”政策。

⑿国务院国发 [1999]2 号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各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1999 3 月水利部水办 [1999]115 号文件对贯彻国发 [1999]2 号文件提出实施意见:“有电网的县或地区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交叉供电县以及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由大电网趸售的县,要按照《公司法》来规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供区的电站(厂)可以组建独立发电公司竞价上网”,“省级水电公司可以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目前还没有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或水电投资公司的省(区、市)可以争取由地、县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自贷自还”,“加强农村水电企业管理和农村供用电营销管理,全面推行‘五统一’和‘三公开’,逐步实现‘四到户’管理”,“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1999]2 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⒁此外, 1989 年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1992 年水利部印发的《第一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1992 年水利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要求水利地电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加强经营管理。 1996 年国家国资办、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997 年初水利部水电司分批召开了三次座谈会研究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问题。水利部 103 次党组会议,在听取了水电司关于“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汇报后,以水利部办水电 [1997]95 号文印发《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提出:理清思路,转变职能;加快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百龙工程”,壮大水电企业规模。实施“百龙工程”在于优化结构,重组资产,盘活存量,取得增量。  

⒂建国以来,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农田水利部门和水利部实施管理。

●进入 21 世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人类生活的头等大事。江泽民同志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朱镕基同志多次讲话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温家宝同志指出,农村水电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1 10 月,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 400 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志的指示,以及世纪之初 400 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启动,标志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实现伟大转折,经过建国后头 30 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 20 年的第二阶段,进入新时期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的第三个阶段。

中共中央中发 [2002]2 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重点支持。中发 [2003]3 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2002 8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七十四号 ) 颁布的新《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订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02 12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小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10 号)指出,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小水电等。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45 号)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2]5 号)指出,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

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应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对于掀起新一轮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高潮,取得装机规模上新台阶,电气化水平有新突破;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尽快选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继续搞好农村水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供用电提高到新水平;抓紧实施无电乡村光明工程,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加快现代化建设;以及农村水电行业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发供电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坚持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注:本文为当年提供给《中国水力发电年鉴(农村水电部分)》的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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