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Society For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缩写为SSHEE)。
第二条 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本会加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四川省科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水电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工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的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会努力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联系广大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成为四川省发展水电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实行轮流挂靠制,第七届挂靠单位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林288号,邮政编码:610051。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围绕水力资源开发中的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等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为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技教育活动。
(三)开展水电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联系。
(四)组织对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
(五)承担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质量评估,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优秀技术人才的评选;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水电行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
(六)开展水电科技培训,实施继续教育工程,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编辑出版《四川水力发电》杂志及水电学术和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宣传报道科技信息。主办《四川(中国)水力发电》网站。
(八)组织和举办各种水电科技展览、信息发布等,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水电科技人才。
(十)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
(十一)推动水电行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本行业的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单位会员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水电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经济师、会计师(含相当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水电科技人员。
(二)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七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历或自学成才的人员;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水电工作的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在水电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革新能手。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
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个人会员,愿意以单位形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见表1),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入会由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见表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有关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3)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4)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5)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按收费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直接管理。个人会员工作调动,凭会员证在本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各分会、专委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单位会员以及有关水力发电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特邀代表由换届领导小组推荐,本届常务理事是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由四川省内从事水力发电行业的各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以及与水力发电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理事应在水力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水力发电的科技工作者。
在理事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六)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的职责:
(一)关心本会建设,监督本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以各种不同方式给学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能够保证有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的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二)审定本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召开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正、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视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扩大会议来行使常务理事的功能和职责。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水力发电科技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术带头人或科技管理专家;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则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挂靠单位审定聘任;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离任理事长、离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为下一届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一般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学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备案,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其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推荐,经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五年一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团体会员可参加和派员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要有一个稳定的办公地点和依托单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所属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专(兼)职副秘书长、 专(兼)职秘书若干人以及专(兼)职财务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理事长批准,秘书长出差时也可由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挂靠单位同类员工标准,由挂靠单位人事部门核定并执行。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会费;
(二)挂靠单位拨款;
(三)上级单位拨款;
(四)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活动或为政府、企业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举办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考察等经费;
(二)开展科普活动经费;
(三)编辑、印刷出版、发行书刊、资料费用;
(四)学会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等会议经费;
(六)学会办事机构办公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及生活补助费,购买书籍、仪器、设备所需费用;
(七)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对开展活动需要的工作委员会补助经费;
(八)开展科技联谊活动费用;
(九)奖励经费及为会员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更换、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理事长授权和秘书处的监管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挂靠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六 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徽,即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连接,见下图。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附表:
1、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